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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新冠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各地疫情防控政策严上加严,从全员核酸检测到分区封控管制,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相关规定,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大多也约定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此,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纷纷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向业主送达了延期交房通知书,导致交房时间一拖再拖。大多数业主对此维权无门,敢怒不敢言,部分维权意识较强的业主仅能建个“维权群”抒发心声,但大多也是雷声大雨点小,难以采取实际有效的维权措施。那么,新冠疫情是否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就能“合法合理”的延期交房呢?


01.经典案例


2018年7月8日,张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某购买由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建筑面积134.0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房产公司共支付了6769020元房价款。依照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合同商品房交付张某,合同中约定了具体违约条款等。截止张某起诉时,房屋交付时间早已届满,但房产公司所开发的项目仍未竣工,合同房屋远未达到交付条件。张某于是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向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日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


房产公司辩称,其因遵守政府法令、突发恶劣天气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工程被迫停工,交房日期应相应顺延,其中因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北京市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直至2020年4月30日降为二级响应,期间被迫停工97天,均属于预售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房产公司可以顺延交房日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02.法院认为


房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对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包括高温天气、常年存在的重大活动或可预见的停工事由,有充分的预知或预判,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应为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后所确定的日期,故其不应以此为由延期交房。但房产公司因新冠疫情期间被迫停工97天,交房日期应相应顺延。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可据此向后顺延97天,即房产公司最晚应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案涉房屋。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房产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由案例可知,疫情管控措施期间的停工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作为免除开发商部分违约责任的理由,但并不能免除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期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全部责任,我们不能让疫情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免责金牌”,面对无限期的停工以及其他非因疫情导致的延期,业主仍有权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当我们收到延期交房通知书后应该怎么做?


03.律师说法


一、看合同


拿出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查看我们约定交房的具体时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等,使自己对赔什么、怎么赔、赔多少做到心中有数。


二、查政策


通过各地政府、卫健委等官方网站、微博、公众号等平台查询疫情防控的相关公告,特别是对居家隔离、封控、管控、启动X级应急响应等公告进行梳理总结,计算因疫情管控造成的停工期限,结合延期通知计算延期时间是否合理。


三、问律师


在掌握了一定事实的基础上,业主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还是直接到法院起诉,可以先听听律师的意见。面对同样的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律师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意见,能够避免业主们走很多弯路。


一个家庭一栋房子,往往是一家人半生之积蓄,甚至是两代人的心血,交了钱拿不到房,成了我们老百姓心中最深的痛。面对一些不良开发商,借疫情原因随意延期交房,我们依仗自身的力量是渺小的,我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这些不诚信行为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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