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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 Weimin Li was invited to attend the annual meeting of china law socie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 in 2022 and delivered a keynote speech.

2022年12月17日-12月18日,以“知识产权体系与时代变革”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承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协办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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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受邀参加本次年会分论坛七,主题为“数据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单元,并进行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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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数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条件”,李伟民教授提到,相较于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将数据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保护更加完善与周延,也即数据如果属于个人信息,应当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客体;如果属于企业数据,应当作为企业数据权的保护客体。不过,如果因为立法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专门救济,也可以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保护,对此他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阐述。


首先,李教授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人为拟制性非常明显,容易变化是其重要特征,因此应当以人为拟制的法律原理来看待数据的保护问题。在此基础上,李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主体具有人为拟制性,其与一般民事主体既相同又存在区别,因而不能再用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等同于知识产权主体享有的精神权利。其次,李教授从著作权领域论证了知识产权主体是逐步扩张的,以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再次,李教授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为切入,认为兜底条款的设置证明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越来越宽泛。随后,李教授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了解读,指出数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没有理论障碍。最后,李教授认为数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作为企业的数据权属应该是清晰的;二是企业应该建立规范的保护体系;三是需要尽快建立数据的价值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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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嘉宾各抒己见,评议人针对主讲人的发言进行了细致、专业的点评,聚焦数据的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凝聚了理论和实务界专家的智慧和力量,增进了产学研的深度融合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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